关于2023年资产清查中盘亏资产损失赔偿事宜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5-11-20 15:05:45 作者:本站编辑 来源: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:
关于2023年资产清查中盘亏资产损失赔偿事宜的通知
各部门、各二级学院:
依据《内蒙古艺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》(内艺〔2025〕1号)规定,现对各单位2023年资产清查中确认的盘亏资产损失赔偿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范围:各部门已确认的盘亏固定资产、图书、无形资产。
二、责任认定:人为原因导致损失的,由资产使用单位追究责任人赔偿;客观原因造成损失且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,由责任部门处理;不可抗力等合规情形经核实可免于赔偿。
三、赔偿标准:已达报废年限固定资产按原值3%赔偿,未达报废年限的按“原值×(折旧年限-已使用年限)/折旧年限”计算;图书优先原版实物赔偿,无法实物赔偿的按相关细则核算;无形资产经认定后用同类无形资产抵偿或原价赔偿。(见附件备注)
四、工作要求:请各单位严格遵照相关规定,做好赔偿金额告知、催缴工作,于12月5日之前将赔偿款统一缴至计划财务处基本账户(或同意从责任人工资中分期扣除);报送附件1、2及相应材料纸质版至国有资产管理处。逾期未办或隐瞒不报的,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。后续国资处将按资产处置流程推进盘亏资产的核销工作。
附件:1. 资产盘亏明细表
2. 损失申报表
3.盘亏资产凭证
国有资产管理处
2025年11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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